借涼山救火英雄炒作!浦發(fā)銀行廣告引質疑 律師:涉嫌違法!

原標題:借涼山救火英雄炒作?這則信用卡廣告引質疑,律師:涉嫌違法

導讀

四川涼山火災和救火犧牲的烈士們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但4月2日晚,一則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免除烈士欠款并向烈士捐款的海報卻引起網友質疑。

據上游新聞消息,4月2日晚,一張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免除涼山火災烈士信用卡未還清款項的海報,被大量轉發(fā)。

在海報上,除了明顯的致敬英雄文字外,后面還特標注了四川涼山森林火災救火英雄代晉愷為該銀行信用卡持卡人。該行信用卡中心決定免除其未清款項的字樣,并寫上了該行信用卡員工向烈士捐款的數據……

▲某銀行免除涼山火災烈士信用卡未還清款項的海報。(圖片來源:上游新聞)

據了解,以免除烈士欠款作為主要內容的海報首發(fā)來自某銀行信用卡員工的朋友圈,圖片發(fā)出后被大量轉載。

網友質疑:這是借用犧牲英雄炒作嗎?

該海報一經發(fā)出便引發(fā)爭議,不少網友表示,這是在“消費逝者”嗎?這種宣傳恐怕不太合適!

不少網友也質疑:此前因消防員是高危職業(yè),信用卡申請屢次被拒,事后反而用免除一切債務做宣傳。

律師:不僅侵犯烈士名譽還違反廣告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任何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發(fā)現上述不法行為的,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jiān)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此外,陜西渭臨律師事務所張春林律師認為,

如情況屬實,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 按照我國社會公眾的通常認知,信用卡欠款或者負債屬于消極的社會評價,某銀行如未經烈士本人生前同意,將其欠款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一方面違反金融機構的管理規(guī)定,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死者的生前隱私,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 從現有法律規(guī)定看,某銀行的做法有違法嫌疑,且其利用“英雄之名”做廣告搭便車,是將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不道德行為??赡軙鹆沂康募覍佟⑼录吧鐣姷姆锤信c不適。

對此,該銀行信用卡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已經將此情況反饋給辦公室、品推部門及相關合作部門,將盡快做出回復。(轉自中華網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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